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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备案政策等问题的答疑
供稿:润之康   时间:2007-8-28 11:06:19

 一、非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具体指哪些东西?个人网站、个人blog也算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吗?对这类服务的界定有没有明确的标准?
     答:《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向公众免费开放的个人网站、个人blog符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


    二、出台此政策前,国内对这类信息服务的管理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出台现在这个办法,是出于什么样的初衷和考虑,想达到什么样的管理效果呢?
     答: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出台之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已经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作了原则规定,明确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并设定了有关服务规范。但由于相关法规的颁布实施滞后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众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办理或补办备案的主动意识淡漠,同时为其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的接入服务提供者未核验其备案手续即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加上电信监管队伍数量与繁重的监管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目前众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尚未履行备案义务,需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落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制度。
     此次出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是在总结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基础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考虑到传统书面备案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行报备的方式,与互联网站数量巨大、变动频繁等情况不相适应,存在管理手段原始、不便民、效率较低等弊端,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从网站接入环节强化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切实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体现便民、高效的管理和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采用网上备案管理方式,并规定可以委托相关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代为办理备案手续,同时规定了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事前核验、事中监督、事后协助查处等责任义务。


    三、备案应该怎么去具体操作,是否备案后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主办者)可以委托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网站接入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代为办理网上备案手续,但应配合提供真实的备案信息;也可以自行通过备案网站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具体的备案信息内容可参见本办法附件。
     备案完成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还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不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有害内容。


    四、据了解到的现状看来,在此政策出台之时,现在也还有很多个人的主页、BBS没来得及备案。他们现在是不是就算非法存在呢?是否会遭到相应惩罚还是有补救的办法?
     答:根据国家关于加强互联网管理的统一安排,信息产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站清理登记工作。目前,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原则上应当在4月底之前委托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或自行完成网上备案手续。逾期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电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罚款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地方,一万元罚款是依据什么来制定的呢?处罚时尺度会如何把握?罚款最终会做何用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罚款。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擅自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行为,其情节无轻重之分,且可能带来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属情节较为严重,因此本办法依据《行政处罚法》设定了1万元的罚款。对超范围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鉴于其情节轻重有所不同,设定了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处罚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实施相应处罚。


    六、为了让广大网民知道和理解这一办法,有关方做过哪些宣传和推广告知的工作?
     答:本办法发布后,我部即通过信息产业部网站(www.mii.gov.cn)向社会进行了公布,随后中国网、网易等众多网络媒体纷纷对本办法进行了转载。同时,我部还分别于今年2月、3月对相关的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培训,并要求其向用户进行宣传。为进一步让广大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了解、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我部还将开展相应的宣传,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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